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编外研究人员外出开展科研试行管理办法
作者: 来源: 发表于:2024年10月11日 文章点击数:1759
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
编外研究人员外出开展科研试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编制外研究人员外出开展科研活动,保障其科研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科研成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所有编制外研究人员在校外较长时间集中开展科研工作的情况。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出科研活动应与本专业方向紧密相关,且对完成考核指标有重要帮助。
(二)接收单位应具备良好的科研环境和条件,能够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三)编制外研究人员在外出科研期间仍须积极参与学校和中心与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相关的重大活动,积极参加中心政治理论学习,中共党员需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工会会员应自觉履行工会会员义务。
(四)在外开展科研工作不得影响聘期内的教学任务、科研任务及相关工作。
(五)在外期间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高校教师师德师风相关规定,自觉维护教师形象和学校声誉。
第四条申请流程及材料:
(一)编制外研究人员须本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二)编制外研究人员应在计划外出开展科研工作前向中心提交《编外研究人员外出开展做科研工作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校外合作人员或依托实验室负责人开具的证明材料(附件2)。
(三)中心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一周内根据相关规定及中心工作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审批。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在外出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的规章制度,严禁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工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条编制外研究人员外出前应向中心管理部门提交详细的行程安排和联系方式,外出期间定期向中心书面汇报安全情况。
第七条在外出期间,如遇到突发安全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和学校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第八条中心和学校不承担编制外研究人员在外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责任及其他由于自己过错导致的事故责任,但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五章科研成果管理
第九条编制外研究人员在外出开展科研工作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应按照学校和中心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署名。
第十条外出开展科研工作过程中,应定时或不定时向中心领导书面汇报科研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外出科研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向中心提交阶段性研究结果或者成果,并向中心提交书面汇报总结材料,并在中心会议上进行汇报交流。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编制外研究人员外出开展科研工作中与科研相关的费用由其在自己的科研经费中列支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其他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第七章违法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违规行为界定:
(一)未按规定程序书面申请外出开展科研工作或在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
(二)在外出期间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情形。
(三)在外出期间有违反师德师风,损害高校教师形象、损害学校名誉行为的情形。
(四)未经中心书面批准擅自延长外出科研时间。
(五)外出期间未按照既定科研计划开展工作,严重影响科研进度。
(六)违反接收单位的规章制度,给接收单位造成不良影响。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编制外人员在外出科研期间出现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立即终止外出科研活动,并视情节轻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中心将根据实施情况修订完善。
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
2024年10月14日
附件1
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
编外研究人员外出开展科研工作申请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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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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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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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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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联系人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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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单位及平台名称 |
省市区 大学(科研机构) 平台(实验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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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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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计划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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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实验结果或科研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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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审批意见 |
中心领导签字(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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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我已知晓《四川革命老区发展研究中心编外研究 人员外出开展科研试行管理办法》,愿意遵守相关规定。 姓名: 时间: |
附件2
证明
兹证明,身份证号码为,计划自 年 月 日起在(大学/科研机构)(实验室/平台)开展实验。
特此证明。
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